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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新版本

發布時間:2021-03-27 23:09 人氣: 來源: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條例》 , 我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總局令,
, 第17號,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條例》早已我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總局局務會議決議根據,現予發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
                              廳長  畢井泉,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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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條例,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標準食品經營許可主題活動,提升食品經營監督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我國行政部門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 在我國地區,從業食品銷售和餐飲經營主題活動,理應依規獲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辦理、審理、核查、決策以及監督管理,可用本方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理應遵照依規、公布、公平公正、公平、便民利民、高效的標準。,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推行一地一證標準,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地從業食品經營主題活動,理應獲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依照食品經營行為主體商圈和經營范圍的風險性水平對食品經營執行歸類許可。,  第六條 我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總局承擔監管具體指導全國各地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方面。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承擔主管機關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方面。
  省、自治州、市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能夠依據食品類類型和食品衛生安全風險性情況,明確市、縣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員權限。,  第七條 我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總局承擔制訂食品經營許可核查細則。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執行食品經營許可核查,理應遵循食品經營許可核查細則。,  第八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加速信息化規劃,在行政單位的網址上發布運營許可事宜,便捷申請人采用數據信息電文等方法明確提出運營許可申請辦理,提升 工作效率。, 第二章 申請辦理與審理,  第九條 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理應先獲得企業營業執照等合理合法法律主體。
  公司法人、合伙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公司、個體戶等,以企業營業執照注明的行為主體做為申請人。
  行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非營利性企業、公司等申請辦理員工食堂,以行政機關或是機關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證書、社團組織登記證書或是企業營業執照等注明的行為主體做為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理應依照食品經營行為主體商圈和經營范圍歸類明確提出。
  食品經營行為主體商圈分成食品銷售經營人、餐飲經營經營人、員工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辦理根據互聯網運營、創建 中央大廚房或是從業團體就餐派送的,理應在行為主體商圈后以括弧標明。,  食品經營新項目分成預包裝市場銷售(含冷凍冷凍產品、沒有冷凍冷凍產品)、散裝熟食市場銷售(含冷凍冷凍產品、沒有冷凍冷凍產品)、獨特食品銷售(保健品、獨特醫藥學主要用途秘方食品類、嬰幼兒配方奶粉、別的嬰幼兒配方食品類)、別的食品類市場銷售;軟食食品類制造、冷飲食品類制造、生吃食品類制造、點心食品類制造、自制飲品制造、別的食品類制造等。,  納入別的食品類市場銷售和別的食品類制造的實際種類理應報我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總局準許后實行,并確立標明。具備熱、冷、生、固體、液體等多種多樣情況,無法確立分類的食品類,能夠依照食品衛生安全安全風險最大的情況開展分類。,  我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總局能夠依據監督管理工作中必須對食品經營項目類別開展調節。,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理應合乎以下標準:
  (一)具備與運營的食品類種類、總數相一致的食品解決和食品工業、市場銷售、存儲等場地,維持該場地自然環境干凈整潔,并與有害、危害場地及其別的污染物維持要求的間距;,  (二)具備與運營的食品類種類、總數相一致的運營機器設備或是設備,有相對的消毒殺菌、換衣、盥洗室、光照、照明燈具、自然通風、防腐蝕、防污、防鼠、防蠅、防蛀、清洗及其解決污水、儲放廢棄物和廢料的機器設備或是設備;,  (三)有職業或是做兼職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者和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備有效的機器設備合理布局和生產流程,避免 待生產加工食品類與立即通道食品類、原材料與制成品交叉式環境污染,防止食品類觸碰有有害物質、不干凈的物;,  (五)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別的標準。,  第十二條 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理應向申請人所在城市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遞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報告;,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是別的法律主體證明材料影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一致的關鍵機器設備設備合理布局、操作步驟等文檔;,  (四)食品衛生安全自糾自查、從業者健康服務、拿貨檢查紀錄、食品類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等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的管理制度。
  運用全自動銷售機器設備從業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理應遞交全自動銷售機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書明、實際置放地址,經營人名字、居所、聯系電話、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公告方式等原材料。
  申請人授權委托別人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辦理的,委托人理應遞交委托授權書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證件文檔。,  第十三條 申請人理應屬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遞交相關原材料和體現具體情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有效承擔,并在申請報告等原材料上簽字或是蓋公章。,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對申請人明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辦理,理應依據以下狀況各自做出解決:
  (一)請求事項依規不用獲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理應及時告之申請人不審理。,  (二)請求事項依規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職權范圍的,理應及時做出未予審理的決策,并告之申請人向相關行政單位申請辦理。,  (三)申報材料存有能夠現場更改的不正確的,理應容許申請人現場更改,由申請人在更改處簽字或是蓋公章,標明更改時間。,  (四)申報材料不齊備或是不符法律規定方式的,理應現場或是在五個工作日之內一次告之申請人必須撤銷案件的所有內容。現場告之的,理應將申報材料退還申請人;在五個工作日之內告之的,理應扣除申報材料并出示接到申報材料的憑證。貸款逾期不告之的,自接到申報材料生效日即是審理。,  (五)申報材料齊備、合乎法律規定方式,或是申請人依照規定遞交所有撤銷案件原材料的,理應審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辦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對申請人明確提出的申請辦理決策給予審理的,理應出示審理通知單;決策未予審理的,理應出示未予審理通知單,表明未予審理的原因,并告之申請人依規具有申請辦理行政裁決或是提到行政訴訟法的支配權。, 第三章 核查與決策,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對申請人遞交的許可申報材料開展核查。必須對申報材料的本質內容開展核查的,理應開展當場核查。僅申請辦理預包裝市場銷售(沒有冷凍冷凍產品)的,及其食品經營許可變動不更改設備和合理布局的,可以不開展當場核查。
  當場核查理應由符合規定的核查工作人員開展。核查工作人員不可低于兩人。核查工作人員理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填好食品經營許可當場核查表,制做當場核查紀錄,經申請人核查準確無誤后,由核查工作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紀錄上簽字或是蓋公章。申請人回絕簽字或是蓋公章的,核查工作人員理應標明狀況。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能夠授權委托下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對審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辦理開展當場核查。
  核查工作人員理應自接納當場核查每日任務生效日10個工作日之內,進行對經營地的當場核查。,  第十七條 除能夠現場做出行政部門許可決策的外,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理應自審理申請辦理生效日20個工作日之內做出是不是準許行政部門許可的決策。因獨特緣故必須增加限期的,經本行政單位責任人準許,能夠增加10個工作日內,并理應將增加限期的原因告之申請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理應依據申報材料核查和當場核查等狀況,對滿足條件的,做出準許運營許可的決策,并自作出決定生效日10個工作日之內向申請人授予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滿足條件的,理應立即做出未予許可的書面形式決策并表明原因,另外告之申請人依規具有申請辦理行政裁決或是提到行政訴訟法的支配權。,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頒證時間為許可決策做出的時間,有效期限為5年。,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覺得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辦理涉及到集體利益的重大事情,必須聽證會的,理應向社會發展公示并舉辦聽證會。,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許可立即涉及到申請人與別人中間重特大利益關系的,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在做出行政部門許可決策前,理應告之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具有規定聽證會的支配權。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之聽證會支配權生效日五個工作日之內明確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在20個工作日之內機構聽證會。聽證會限期不測算在行政部門許可核查限期以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成原件、團本。原件、團本具備同樣法律認可。
  我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總局承擔制訂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團本款式。省、自治州、市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承擔主管機關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刷、派發等管理方面。,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理應注明:經營人名字、社會發展信用代碼(個體工商戶為身份證號)、法人代表(責任人)、居所、經營地、行為主體商圈、經營范圍、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平時監督管理組織 、平時監督管理工作人員、舉報投訴電話、發證機構、簽發人、頒證時間和二維碼。
  在經營地外設定庫房(包含已有和租用)的,還理應在團本中注明庫房詳細地址。,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運營”的拼音字母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構成。數據從左至右先后為:1位行為主體商圈編碼、2位省(自治州、市轄區)編碼、2位市(地)編碼、2位縣(區)編碼、6位次序碼、1位檢驗碼。,  第二十五條 平時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為承擔對食品經營主題活動開展平時監督管理的工作員。平時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產生變化的,能夠根據簽名的方法在許可證上變動。,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理應妥當存放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可仿冒、修改、販賣、租賃、外借、出讓。
  食品經營者理應在經營地的明顯部位懸架或是放置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第五章 變動、持續、補領與銷戶,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注明的許可事宜產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理應在轉變后10個工作日之內向原頒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申請辦理變動運營許可。
  經營地產生變化的,理應再次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外接設備庫房詳細地址產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理應在轉變后10個工作日之內向原頒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匯報。,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辦理變動食品經營許可的,理應遞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團本;
  (三)與變動食品經營許可事宜相關的別的原材料。,  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必須持續依規獲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限的,理應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限期滿30個工作中此前,向原頒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提交申請。,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辦理持續食品經營許可,理應遞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持續申請報告;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團本;
  (三)與持續食品經營許可事宜有關的別的原材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依據被許可人的持續申請辦理,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限期滿前做出是不是準許持續的決策。,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對變動或是持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報材料開展核查。
  申請者申明運營標準未產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能夠不會再開展當場審查。
  申請者的運營標準產生變化,很有可能危害食品安全性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就轉變狀況開展當場審查。,  第三十三條 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決策準許變動的,理應向申請者授予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會改變,頒證日期是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做出變動許可決策的日期,有效期限與原資格證書一致。,  第三十四條 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決策準許持續的,理應向申請者授予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會改變,有效期限自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做出持續許可決策之日起測算。
  不符許可標準的,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做出未予持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形式決策,并表明原因。,  第三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丟失、毀壞的,理應向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申請辦理補領,并遞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領申請報告;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丟失的,申請者理應遞交在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網址或是別的縣級以上關鍵新聞媒體上發表遺失公告的原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毀壞的,理應遞交毀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原材料符合規定的,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在審理后20個工作中日內給予發放。
  因丟失、毀壞發放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會改變,頒證日期和有效期限與原資格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停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銷、撤消或是食品經營許可證被注銷的,理應在30個工作中日內向型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申辦銷戶辦理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辦理銷戶食品經營許可的,理應向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遞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團本;
  (三)與銷戶食品經營許可相關的別的原材料。,  第三十七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辦銷戶辦理手續的,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依法處理食品經營許可銷戶辦理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限期滿未申請辦理持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法律主體依規停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規被撤銷、撤消或是食品經營許可證依規被注銷的;
  (四)因不可抗拒造成 食品經營許可事宜沒法執行的;
  (五)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理應銷戶食品經營許可的別的情況。
  食品經營許可被銷戶的,許可證編號不可再度應用。,  第三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動、持續、補領與銷戶的相關程序流程參考本方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關要求實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崗位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宜開展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創建食品許可管理方法服務平臺,便于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別的社團組織查看。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將食品經營許可授予、許可事宜查驗、日常監督管理、許可違紀行為依法查處等狀況記到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性個人信用檔案資料,并依規向社會發展發布;對有欠佳個人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理應提升監督管理次數。,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承擔所所管食品經營者許可事宜的監督管理,必需時,理應依規對有關食品倉儲物流、物流行業開展查驗。
  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理應依照要求的次數對所所管的食品經營者執行全覆蓋查驗。,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以及工作員執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方法崗位職責,理應主動接納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收到相關工作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方法全過程中存有違紀行為的檢舉,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立即開展核查。情況屬實的,理應馬上改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創建食品經營許可檔案保管規章制度,將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相關原材料、頒證狀況立即存檔。,  第四十四條 我國食品藥物監督管理質監總局能夠按時或是經常性機構對全國各地食品經營許可工作中開展監督管理;省、自治州、市轄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能夠按時或是經常性機構對主管機關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中開展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依據,  第四十五條 未獲得食品經營許可從業食品經營主題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按照《我國食品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要求給與懲罰。,  第四十六條 許可申請者瞞報具體情況或是出示虛報原材料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給與警示。申請者在一年內不可再度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  第四十七條 被許可人以蒙騙、行賄等不正當性方式獲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撤消許可,處以一萬元之上三萬元下列處罰。被許可人到三年內不可再度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  第四十八條 違背本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要求,食品經營者仿冒、修改、販賣、租賃、外借、出讓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行政強制執行,給與警示,處以一萬元下列處罰;情節惡劣的,處一萬元之上三萬元下列處罰。
  違背本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要求,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在經營地的明顯部位懸架或是放置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行政強制執行;拒不糾正的,給與警示。,  第四十九條 違背本方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要求,食品經營許可證注明的許可事宜產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變動運營許可的,由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行政強制執行,給與警示;拒不糾正的,處2000元之上一萬元下列處罰。
  違背本方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要求或是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要求,食品經營者外接設備庫房詳細地址產生變化,未按照規定匯報的,或是食品經營者停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銷、撤消或是食品經營許可證被注銷,未按照規定申辦銷戶辦理手續的,由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行政強制執行;拒不糾正的,給與警示,處以2000元下列處罰。,  第五十條 被注銷運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以及法人代表、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自處理決定做出之日起5年內不可申請辦理食品生產運營許可,或是從業食品生產運營管理方面、出任食品生產運營公司食品安全性管理者。,  第五十一條 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對不滿足條件的申請者準許許可,或是超過法律規定權力準許許可的,按照《我國食品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要求給與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方法以下術語的含意:
  (一)員工食堂,指設于行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非營利性企業、公司等,供貨內部員工、學員等集中化用餐的餐館服務供應商;,  (二)預包裝食品,指事先定量分析包裝或是制做在包裝制品和器皿中的食品,包含事先定量分析包裝及其事先定量分析制做在包裝制品和器皿中而且在一定量限范疇內具備統一的品質或容積標志的食品;,  (三)散稱食品,指無事先定量分析包裝,需秤重市場銷售的食品,包含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分析包裝的食品;,  (四)軟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材料經初加工、配菜并歷經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制制作工藝,在一定關注度情況下服用的既食食品,含火鍋店和烤串等烹飪方式生產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飲類食品,指一般不用再加溫,在常溫下或是超低溫情況下就可以服用的食品,含熟菜鹵菜、生吃蔬菜水果、腌酸菜等;,  (六)生吃類食品,一般專指生吃海產品;,  (七)點心類食品,意指糧、糖、油、蛋、奶等為關鍵原材料經烘焙食品等加工工藝當場生產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蛋糕裱花等;,  (八)自制飲品,指經營人當場制做的各種各樣飲品,含冰激凌等;,  (九)中央大廚房,指由餐館企業創建的,具備單獨場地及設施,集中化進行食品制成品或是生產加工制做并派送的食品經營者;,  (十)團體就餐派送企業,指依據服務項目目標購買規定,集中化生產加工、分送食品但不出示用餐場地的食品經營者;,  (十一)別的類食品,指地區性市場銷售食品、民族風格食品、地方文化食品等。
  本方法所指的獨特醫藥學主要用途秘方食品,就是指我國食品藥物監督管理質監總局依照分組管理標準明確的能夠在大型商場、商場等食品市場銷售場地市場銷售的獨特醫藥學主要用途秘方食品。,  第五十三條 對食品小商販等的監督管理,依照省、自治州、市轄區制訂的實際管理條例實行。,  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方法實施前早已獲得的許可證在有效期限內再次合理。,  第五十五條 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能夠依據主管機關具體情況,制訂相關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方法的實際實施細則。,  第五十六條 本方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條例》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條例》

我國食品藥物監督管理質監總局令


第17號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條例》早已我國食品藥物監督管理質監總局局務會議決議根據,現予發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


                              廳長  畢井泉

                              2015年8月31日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標準食品經營許可主題活動,提升食品經營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性,依據《我國食品新安全生產法》《我國行政部門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 在我國地區,從業食品市場銷售和餐飲經營主題活動,理應依規獲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辦理、審理、核查、決策以及監督管理,可用本方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理應遵照依規、公布、公平公正、公平、便民利民、高效的標準。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推行一地一證標準,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地從業食品經營主題活動,理應獲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依照食品經營行為主體商圈和經營范圍的風險性水平對食品經營執行歸類許可。

  第六條 我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總局承擔監管具體指導全國各地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方面。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承擔主管機關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方面。
  省、自治州、市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能夠依據食品類類型和食品衛生安全風險性情況,明確市、縣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員權限。

  第七條 我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總局承擔制訂食品經營許可核查細則。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執行食品經營許可核查,理應遵循食品經營許可核查細則。

  第八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加速信息化規劃,在行政單位的網址上發布運營許可事宜,便捷申請人采用數據信息電文等方法明確提出運營許可申請辦理,提升 工作效率。

第二章 申請辦理與審理

  第九條 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理應先獲得企業營業執照等合理合法法律主體。
  公司法人、合伙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公司、個體戶等,以企業營業執照注明的行為主體做為申請人。
  行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非營利性企業、公司等申請辦理員工食堂,以行政機關或是機關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證書、社團組織登記證書或是企業營業執照等注明的行為主體做為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理應依照食品經營行為主體商圈和經營范圍歸類明確提出。
  食品經營行為主體商圈分成食品銷售經營人、餐飲經營經營人、員工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辦理根據互聯網運營、創建中央大廚房或是從業團體就餐派送的,理應在行為主體商圈后以括弧標明。

  食品經營新項目分成預包裝市場銷售(含冷凍冷凍產品、沒有冷凍冷凍產品)、散裝熟食市場銷售(含冷凍冷凍產品、沒有冷凍冷凍產品)、獨特食品銷售(保健品、獨特醫藥學主要用途秘方食品類、嬰幼兒配方奶粉、別的嬰幼兒配方食品類)、別的食品類市場銷售;軟食食品類制造、冷飲食品類制造、生吃食品類制造、點心食品類制造、自制飲品制造、別的食品類制造等。

  納入別的食品類市場銷售和別的食品類制造的實際種類理應報我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總局準許后實行,并確立標明。具備熱、冷、生、固體、液體等多種多樣情況,無法確立分類的食品類,能夠依照食品衛生安全安全風險最大的情況開展分類。

  我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總局能夠依據監督管理工作中必須對食品經營項目類別開展調節。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理應合乎以下標準:
  (一)具備與運營的食品類種類、總數相一致的食品解決和食品工業、市場銷售、存儲等場地,維持該場地自然環境干凈整潔,并與有害、危害場地及其別的污染物維持要求的間距;

  (二)具備與運營的食品類種類、總數相一致的運營機器設備或是設備,有相對的消毒殺菌、換衣、盥洗室、光照、照明燈具、自然通風、防腐蝕、防污、防鼠、防蠅、防蛀、清洗及其解決污水、儲放廢棄物和廢料的機器設備或是設備;

  (三)有職業或是做兼職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者和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備有效的機器設備合理布局和生產流程,避免 待生產加工食品類與立即通道食品類、原材料與制成品交叉式環境污染,防止食品類觸碰有有害物質、不干凈的物;

  (五)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別的標準。

  第十二條 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理應向申請人所在城市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遞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報告;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是別的法律主體證明材料影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一致的關鍵機器設備設備合理布局、操作步驟等文檔;

  (四)食品衛生安全自糾自查、從業者健康服務、拿貨檢查紀錄、食品類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等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的管理制度。
  運用全自動銷售機器設備從業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理應遞交全自動銷售機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書明、實際置放地址,經營人名字、居所、聯系電話、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公告方式等原材料。
  申請人授權委托別人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辦理的,委托人理應遞交委托授權書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證件文檔。

  第十三條 申請人理應屬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遞交相關原材料和體現具體情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有效承擔,并在申請報告等原材料上簽字或是蓋公章。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對申請人明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辦理,理應依據以下狀況各自做出解決:
  (一)請求事項依規不用獲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理應及時告之申請人不審理。

  (二)請求事項依規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職權范圍的,理應及時做出未予審理的決策,并告之申請人向相關行政單位申請辦理。

  (三)申報材料存有能夠現場更改的不正確的,理應容許申請人現場更改,由申請人在更改處簽字或是蓋公章,標明更改日期。

  (四)申報材料不齊備或是不符法律規定方式的,理應現場或是在五個工作中日內一次告之申請人必須撤銷案件的所有內容。現場告之的,理應將申報材料退還申請人;在五個工作中日內告之的,理應扣除申報材料并出示接到申報材料的憑證。貸款逾期不告之的,自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即是審理。

  (五)申報材料齊備、合乎法律規定方式,或是申請人依照規定遞交所有撤銷案件原材料的,理應審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辦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對申請人明確提出的申請辦理決策給予審理的,理應出示審理通知單;決策未予審理的,理應出示未予審理通知單,表明未予審理的原因,并告之申請人依規具有申請辦理行政裁決或是提到行政訴訟法的支配權。

第三章 核查與決策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對申請人遞交的許可申報材料開展核查。必須對申報材料的本質內容開展核查的,理應開展當場核查。僅申請辦理預包裝市場銷售(沒有冷凍冷凍產品)的,及其食品經營許可變動不更改設備和合理布局的,可以不開展當場核查。
  當場核查理應由符合規定的核查工作人員開展。核查工作人員不可低于兩人。核查工作人員理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填好食品經營許可當場核查表,制做當場核查紀錄,經申請人核查準確無誤后,由核查工作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紀錄上簽字或是蓋公章。申請人回絕簽字或是蓋公章的,核查工作人員理應標明狀況。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能夠授權委托下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對審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辦理開展當場核查。
  核查工作人員理應自接納當場核查每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中日內,進行對經營地的當場核查。

  第十七條 除能夠現場做出行政部門許可決策的外,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理應自審理申請辦理之日起20個工作中日內做出是不是準許行政部門許可的決策。因獨特緣故必須增加限期的,經本行政單位責任人準許,能夠增加10個工作中日,并理應將增加限期的原因告之申請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理應依據申報材料核查和當場核查等狀況,對滿足條件的,做出準許運營許可的決策,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中日內向型申請人授予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滿足條件的,理應立即做出未予許可的書面形式決策并表明原因,另外告之申請人依規具有申請辦理行政裁決或是提到行政訴訟法的支配權。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頒證日期是許可決策做出的日期,有效期限為5年。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覺得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辦理涉及到集體利益的重大事情,必須聽證會的,理應向社會發展公示并舉辦聽證會。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許可立即涉及到申請人與別人中間重特大利益關系的,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在做出行政部門許可決策前,理應告之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具有規定聽證會的支配權。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之聽證會支配權之日起五個工作中日內明確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在20個工作中日內機構聽證會。聽證會限期不測算在行政部門許可核查限期以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成原件、團本。原件、團本具備同樣法律認可。
  我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總局承擔制訂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團本款式。省、自治州、市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承擔主管機關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刷、派發等管理方面。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理應注明:經營人名字、社會發展信用代碼(個體工商戶為身份證號)、法人代表(責任人)、居所、經營地、行為主體商圈、經營范圍、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日常監督管理組織 、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人員、舉報投訴電話、發證機構、簽發人、頒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地外設定庫房(包含已有和租用)的,還理應在團本中注明庫房詳細地址。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運營”的拼音字母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構成。數據從左至右先后為:1位行為主體商圈編碼、2位省(自治州、市轄區)編碼、2位市(地)編碼、2位縣(區)編碼、6位次序碼、1位檢驗碼。

  第二十五條 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為承擔對食品經營主題活動開展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員。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產生變化的,能夠根據簽名的方法在許可證上變動。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理應妥當存放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可仿冒、修改、販賣、租賃、外借、出讓。
  食品經營者理應在經營地的明顯部位懸架或是放置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第五章 變動、持續、補領與銷戶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注明的許可事宜產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理應在轉變后10個工作中日內向型原頒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申請辦理變動運營許可。
  經營地產生變化的,理應再次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外接設備庫房詳細地址產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理應在轉變后10個工作中日內向型原頒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匯報。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辦理變動食品經營許可的,理應遞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團本;
  (三)與變動食品經營許可事宜相關的別的原材料。

  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必須持續依規獲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限的,理應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限期滿30個工作中日前,向原頒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提交申請。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辦理持續食品經營許可,理應遞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持續申請報告;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團本;
  (三)與持續食品經營許可事宜相關的別的原材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理應依據被許可人的持續申請辦理,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限期滿前做出是不是準許持續的決策。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對變動或是持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報材料開展核查。
  申請人申明運營標準未產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能夠不會再開展當場核查。
  申請人的運營標準產生變化,很有可能危害食品衛生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就轉變狀況開展當場核查。

  第三十三條 原頒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單位決策準許變動的,理應向申請者授予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會改變,頒證日期是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做出變動許可決策的日期,有效期限與原資格證書一致。

  第三十四條 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決策準許持續的,理應向申請者授予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會改變,有效期限自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做出持續許可決策之日起測算。
  不符許可標準的,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做出未予持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形式決策,并表明原因。

  第三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丟失、毀壞的,理應向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申請辦理補領,并遞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領申請報告;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丟失的,申請者理應遞交在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網址或是別的縣級以上關鍵新聞媒體上發表遺失公告的原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毀壞的,理應遞交毀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原材料符合規定的,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在審理后20個工作中日內給予發放。
  因丟失、毀壞發放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會改變,頒證日期和有效期限與原資格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停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銷、撤消或是食品經營許可證被注銷的,理應在30個工作中日內向型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申辦銷戶辦理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辦理銷戶食品經營許可的,理應向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遞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團本;
  (三)與銷戶食品經營許可相關的別的原材料。

  第三十七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辦銷戶辦理手續的,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依法處理食品經營許可銷戶辦理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限期滿未申請辦理持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法律主體依規停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規被撤銷、撤消或是食品經營許可證依規被注銷的;
  (四)因不可抗拒造成 食品經營許可事宜沒法執行的;
  (五)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理應銷戶食品經營許可的別的情況。
  食品經營許可被銷戶的,許可證編號不可再度應用。

  第三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動、持續、補領與銷戶的相關程序流程參考本方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關要求實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崗位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宜開展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創建食品許可管理方法服務平臺,便于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別的社團組織查看。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將食品經營許可授予、許可事宜查驗、日常監督管理、許可違紀行為依法查處等狀況記到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性個人信用檔案資料,并依規向社會發展發布;對有欠佳個人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理應提升監督管理次數。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承擔所所管食品經營者許可事宜的監督管理,必需時,理應依規對有關食品倉儲物流、物流行業開展查驗。
  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理應依照要求的次數對所所管的食品經營者執行全覆蓋查驗。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以及工作員執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方法崗位職責,理應主動接納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收到相關工作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方法全過程中存有違紀行為的檢舉,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立即開展核查。情況屬實的,理應馬上改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創建食品經營許可檔案保管規章制度,將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相關原材料、頒證狀況立即存檔。

  第四十四條 我國食品藥物監督管理質監總局能夠按時或是經常性機構對全國各地食品經營許可工作中開展監督管理;省、自治州、市轄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能夠按時或是經常性機構對主管機關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中開展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依據

  第四十五條 未獲得食品經營許可從業食品經營主題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按照《我國食品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要求給與懲罰。

  第四十六條 許可申請者瞞報具體情況或是出示虛報原材料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給與警示。申請者在一年內不可再度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

  第四十七條 被許可人以蒙騙、行賄等不正當性方式獲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撤消許可,處以一萬元之上三萬元下列處罰。被許可人到三年內不可再度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

  第四十八條 違背本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要求,食品經營者仿冒、修改、販賣、租賃、外借、出讓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行政強制執行,給與警示,處以一萬元下列處罰;情節惡劣的,處一萬元之上三萬元下列處罰。
  違背本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要求,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在經營地的明顯部位懸架或是放置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行政強制執行;拒不糾正的,給與警示。

  第四十九條 違背本方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要求,食品經營許可證注明的許可事宜產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變動運營許可的,由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行政強制執行,給與警示;拒不糾正的,處2000元之上一萬元下列處罰。
  違背本方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要求或是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要求,食品經營者外接設備庫房詳細地址產生變化,未按照規定匯報的,或是食品經營者停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銷、撤消或是食品經營許可證被注銷,未按照規定申辦銷戶辦理手續的,由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行政強制執行;拒不糾正的,給與警示,處以2000元下列處罰。

  第五十條 被注銷運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以及法人代表、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自處理決定做出之日起5年內不可申請辦理食品生產運營許可,或是從業食品生產運營管理方面、出任食品生產運營公司食品安全性管理者。

  第五十一條 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對不滿足條件的申請者準許許可,或是超過法律規定權力準許許可的,按照《我國食品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要求給與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方法以下術語的含意:
  (一)員工食堂,指設于行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非營利性企業、公司等,供貨內部員工、學員等集中化用餐的餐館服務供應商;

  (二)預包裝食品,指事先定量分析包裝或是制做在包裝制品和器皿中的食品,包含事先定量分析包裝及其事先定量分析制做在包裝制品和器皿中而且在一定量限范疇內具備統一的品質或容積標志的食品;

  (三)散稱食品,指無事先定量分析包裝,需秤重市場銷售的食品,包含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分析包裝的食品;

  (四)軟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材料經初加工、配菜并歷經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制制作工藝,在一定關注度情況下服用的既食食品,含火鍋店和烤串等烹飪方式生產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飲類食品,指一般不用再加溫,在常溫下或是超低溫情況下就可以服用的食品,含熟菜鹵菜、生吃蔬菜水果、腌酸菜等;

  (六)生吃類食品,一般專指生吃海產品;

  (七)點心類食品,意指糧、糖、油、蛋、奶等為關鍵原材料經烘焙食品等加工工藝當場生產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蛋糕裱花等;

  (八)自制飲品,指經營人當場制做的各種各樣飲品,含冰激凌等;

  (九)中央大廚房,指由餐館企業創建的,具備單獨場地及設施,集中化進行食品制成品或是生產加工制做并派送的食品經營者;

  (十)團體就餐派送企業,指依據服務項目目標購買規定,集中化生產加工、分送食品但不出示用餐場地的食品經營者;

  (十一)別的類食品,指地區性市場銷售食品、民族風格食品、地方文化食品等。
  本方法所指的獨特醫藥學主要用途秘方食品,就是指我國食品藥物監督管理質監總局依照分組管理標準明確的能夠在大型商場、商場等食品市場銷售場地市場銷售的獨特醫藥學主要用途秘方食品。

  第五十三條 對食品小商販等的監督管理,依照省、自治州、市轄區制訂的實際管理條例實行。

  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方法實施前早已獲得的許可證在有效期限內再次合理。

  第五十五條 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能夠依據主管機關具體情況,制訂相關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方法的實際實施細則。

  第五十六條 本方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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