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一掃,關注我們
微信公眾號:武漢得創凈化設備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1-03-27 23:09 人氣: 來源: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條例》
我國食品藥物監督管理質監總局令
第16號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條例》早已我國食品藥物監督管理質監總局局務會議決議根據,現予發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
廳長 畢井泉
2015年8月31日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標準食品、食品添加物生產許可主題活動,提升食品生產制造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性,依據《我國食品新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 在我國地區,從業食品生產制造主題活動,理應依規獲得食品生產許可。
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辦理、審理、核查、決策以及監督管理,可用本方法。
第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理應遵照依規、公布、公平公正、公平、便民利民、高效的標準。
第四條 食品生產許可推行一企一證標準,即同一個食品經營者從業食品生產制造主題活動,理應獲得一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依照食品的風險性水平對食品生產制造執行歸類批準。
第六條 我國食品藥物監督管理質監總局承擔監管具體指導全國各地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方面。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承擔主管機關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方面。
第七條 省、自治州、市轄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能夠依據食品類型和食品安全隱患情況,明確市、縣市級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員權限。
健康保健食品、獨特醫藥學主要用途秘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由省、自治州、市轄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承擔。
第八條 我國食品藥物監督管理質監總局承擔制訂食品生產許可核查細則和實施方案。
省、自治州、市轄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能夠依據主管機關食品生產許可核查工作中的必須,對地方文化食品等食品制訂食品生產許可核查實施方案,在主管機關內執行,并報我國食品藥物監督管理質監總局辦理備案。我國食品藥物監督管理質監總局制訂發布有關食品生產許可核查實施方案后,地方文化食品等食品生產許可核查實施方案自主廢除。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執行食品生產許可核查,理應遵循食品生產許可核查細則和實施方案。
第九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加速信息化規劃,在行政單位的網址上發布生產許可事宜,便捷申請人采用數據信息電文等方法明確提出生產許可申請辦理,提升 工作效率。
第二章 申請辦理與審理
第十條 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理應先獲得企業營業執照等合理合法法律主體。
公司法人、合伙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公司、個體戶等,以企業營業執照注明的行為主體做為申請人。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理應依照下列食品類型明確提出:谷物制品,植物油、植物油脂以及產品,調味料,肉類食品,奶制品,飲品,便捷食品,曲奇餅干,水果罐頭,冷藏健康飲品,冷凍食品,甘薯和彭化食品,糖塊產品,荼葉及有關產品,酒水,蔬菜制品,新鮮水果產品,干果炒貨食品及干果產品,蔬菜制品,可以及烘焙食品現磨咖啡商品,食用糖,水產品產品,木薯淀粉及木薯淀粉產品,點心,豆類食品,蜂產品,健康保健食品,獨特醫藥學主要用途秘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別的食品等。
我國食品藥物監督管理質監總局能夠依據監督管理工作中必須對食品類型開展調節。
第十二條 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理應合乎以下標準:
(一)具備與生產制造的食品種類、總數相一致的食品原材料解決和食品生產加工、包裝、存儲等場地,維持該場地自然環境干凈整潔,并與有害、危害場地及其別的污染物維持要求的間距。
(二)具備與生產制造的食品種類、總數相一致的生產線設備或是設備,有相對的消毒殺菌、換衣、盥洗室、光照、照明燈具、自然通風、防腐蝕、防污、防鼠、防蠅、防蛀、清洗及其解決污水、儲放廢棄物和廢料的機器設備或是設備;健康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流程有原材料獲取、提純等前解決工藝流程的,必須具有與生產制造的種類、總數相一致的原材料前處理設備或是設備。
(三)有職業或是做兼職的食品安全性管理者和確保食品安全性的管理制度。
(四)具備有效的機器設備合理布局和生產流程,避免 待生產加工食品與立即通道食品、原材料與制成品交叉式環境污染,防止食品觸碰有有害物質、不干凈的物。
(五)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別的標準。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理應向申請人所在城市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遞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報告;
(二)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食品生產制造場地以及周邊環境平面設計圖、各作用區段合理布局平面設計圖、工藝技術布局和食品生產制造工藝設計流程圖;
(四)食品生產制造關鍵機器設備、設備明細;
(五)拿貨檢查紀錄、生產制造過程管理、原廠檢測紀錄、食品安全性自糾自查、從業者健康服務、不安全食品招回、食品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等確保食品安全性的管理制度。
申請人授權委托別人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辦理的,委托人理應遞交委托授權書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證件文檔。
第十四條 申請辦理健康保健食品、獨特醫藥學主要用途秘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還理應遞交與所生產制造食品相一致的生產制造品質體系管理文檔及其有關申請注冊和辦理備案文檔。
第十五條 從業食品添加物生產制造主題活動,理應依規獲得食品添加物生產許可。
申請辦理食品添加物生產許可,理應具有與所生產制造食品添加物種類相一致的場地、生產線設備或是設備、食品安全性管理者、技術專業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方案。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食品添加物生產許可,理應向申請人所在城市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遞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物生產許可申請報告;
(二)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食品添加物生產制造場地以及周邊環境平面設計圖和生產制造各作用區段合理布局平面設計圖;
(四)食品添加物生產制造關鍵機器設備、設備明細及布局;
(五)食品添加物安全性自糾自查、拿貨檢查紀錄、原廠檢測紀錄等確保食品添加物安全性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申請人理應屬實向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遞交相關原材料和體現具體情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有效承擔,并在申請報告等原材料上簽字或是蓋公章。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對申請人明確提出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辦理,理應依據以下狀況各自做出解決:
(一)請求事項依規不用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理應及時告之申請人不審理。
(二)請求事項依規不屬于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職權范圍的,理應及時做出未予審理的決策,并告之申請人向相關行政單位申請辦理。
(三)申報材料存有能夠現場更改的不正確的,理應容許申請人現場更改,由申請人在更改處簽字或是蓋公章,標明更改時間。
(四)申報材料不齊備或是不符法律規定方式的,理應現場或是在五個工作日之內一次告之申請人必須撤銷案件的所有內容。現場告之的,理應將申報材料退還申請人;在五個工作日之內告之的,理應扣除申報材料并出示接到申報材料的憑證。貸款逾期不告之的,自接到申報材料生效日即是審理。
(五)申報材料齊備、合乎法律規定方式,或是申請人依照規定遞交所有撤銷案件原材料的,理應審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對申請人明確提出的申請辦理決策給予審理的,理應出示審理通知單;決策未予審理的,理應出示未予審理通知單,表明未予審理的原因,并告之申請人依規具有申請辦理行政裁決或是提到行政訴訟法的支配權。
第三章 核查與決策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對申請人遞交的申報材料開展核查。必須對申報材料的本質內容開展核查的,理應開展當場核查。
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在食品生產許可當場核查時,能夠依據食品生產制造生產流程等規定,核查研發食品檢測達標匯報。在食品添加物生產許可當場核查時,能夠依據食品添加物種類特性,核查研發食品添加物檢測達標匯報、混配食品添加物構成等。
當場核查理應由符合規定的核查工作人員開展。核查工作人員不可低于兩人。核查工作人員理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填好食品生產許可當場核查表,制做當場核查紀錄,經申請人核查準確無誤后,由核查工作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紀錄上簽字或是蓋公章。申請人回絕簽字或是蓋公章的,核查工作人員理應標明狀況。
申請辦理健康保健食品、獨特醫藥學主要用途秘方食品、嬰幼兒配方奶粉生產許可,在商品申請注冊時歷經當場核查的,能夠不會再開展當場核查。
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能夠授權委托下屬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對審理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辦理開展當場核查。
核查工作人員理應自接納當場核查每日任務生效日10個工作日之內,進行對生產制造場地的當場核查。
第二十一條 除能夠現場做出行政許可事項決策的外,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自審理申請辦理生效日20個工作日之內做出是不是準許行政許可事項的決策。因獨特緣故必須增加限期的,經本行政單位責任人準許,能夠增加10個工作日內,并理應將增加限期的原因告之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依據申報材料核查和當場核查等狀況,對滿足條件的,做出準許生產許可的決策,并自作出決定生效日10個工作日之內向申請人授予食品生產許可證;對不滿足條件的,理應立即做出未予批準的書面形式決策并表明原因,另外告之申請人依規具有申請辦理行政裁決或是提到行政訴訟法的支配權。
第二十三條 食品添加物生產許可申請辦理滿足條件的,由申請人所在城市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依規授予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標明食品添加物。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頒證時間為批準決策做出的時間,有效期限為5年。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覺得食品生產許可申請辦理涉及到集體利益的重大事情,必須聽證會的,理應向社會發展公示并舉辦聽證會。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許可立即涉及到申請人與別人中間重特大利益關系的,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在做出行政許可事項決策前,理應告之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具有規定聽證會的支配權。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之聽證會支配權生效日五個工作日之內明確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在20個工作日之內機構聽證會。聽證會限期不測算在行政許可事項核查限期以內。
第四章 許可證書管理方法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分成原件、團本。原件、團本具備同樣法律認可。
我國食品藥物監督管理質監總局承擔制訂食品生產許可證原件、團本款式。省、自治州、市轄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承擔主管機關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印刷、派發等管理方面。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理應注明:經營者名字、社會發展信用代碼(個人經營者為身份證號)、法人代表(責任人)、居所、生產制造詳細地址、食品類型、許可證號、有效期限、日常監督管理組織 、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人員、舉報投訴電話、發證機構、簽發人、頒證日期和二維碼。
團本還理應注明食品清單和外接設備庫房(包含已有和租用)詳細地址。生產制造健康保健食品、獨特醫藥學主要用途秘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還理應注明商品申請注冊準字號或是辦理備案登記號;接納授權委托生產制造健康保健食品的,還理應注明授權委托企業名字及居所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SC(“生產制造”的拼音字母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構成。數據從左至右先后為:3位食品類型編號、2位省(自治州、市轄區)編碼、2位市(地)編碼、2位縣(區)編碼、4位次序碼、1位檢驗碼。
第三十條 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為承擔對食品生產制造主題活動開展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員。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產生變化的,能夠根據簽名的方法在許可證書上變動。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理應妥當存放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可仿冒、修改、販賣、租賃、外借、出讓。
食品經營者理應在生產制造場地的明顯部位懸架或是放置食品生產許可證原件。
第五章 變動、持續、補領與銷戶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目前工藝技術合理布局和生產流程、關鍵生產線設備設備、食品類型等事宜產生變化,必須變動食品生產許可證注明的批準事宜的,食品經營者理應在轉變后10個工作中日內向型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明確提出變更申請書。
生產制造場地遷移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所管范疇的,理應再次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
食品生產許可證團本注明的同一食品類型內的事宜、外接設備庫房詳細地址產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理應在轉變后10個工作中日內向型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匯報。
第三十三條 申請辦理變動食品生產許可的,理應遞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原件、團本;
(三)與變動食品生產許可事宜相關的別的原材料。
第三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必須持續依規獲得的食品生產許可的有效期限的,理應在該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限期滿30個工作中日前,向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提交申請。
第三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辦理持續食品生產許可,理應遞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持續申請報告;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原件、團本;
(三)與持續食品生產許可事宜相關的別的原材料。
健康保健食品、獨特醫藥學主要用途秘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制造企業申請持續食品生產許可的,還理應出示生產制造品質體系管理運作狀況的自查自糾報告。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依據被批準人的持續申請辦理,在該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限期滿前做出是不是準許持續的決策。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對變動或是持續食品生產許可的申報材料開展核查。
申請者申明生產制造標準未產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能夠不會再開展當場審查。
申請者的生產制造標準產生變化,很有可能危害食品安全性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就轉變狀況開展當場審查。健康保健食品、獨特醫藥學主要用途秘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申請注冊或是辦理備案的生產工藝流程產生變化的,理應先申請辦理申請注冊或是辦理備案變動辦理手續。
第三十八條 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決策準許變動的,理應向申請者授予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會改變,頒證日期是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做出變動批準決策的日期,有效期限與原資格證書一致。可是,對因搬遷等緣故而開展全方位當場審查的,其換領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自發性證之日起測算。
對因商品相關規范、規定發生改變,我國和省部級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決策機構再次審查而換領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其頒證日期以再次準許日期為標準,有效期限自再次頒證之日起測算。
第三十九條 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決策準許持續的,理應向申請者授予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號不會改變,有效期限自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做出持續批準決策之日起測算。
不符批準標準的,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做出未予持續食品生產許可的書面形式決策,并表明原因。
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丟失、毀壞的,理應向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申請辦理補領,并遞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補領申請報告;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丟失的,申請者理應遞交在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網址或是別的縣級以上關鍵新聞媒體上發表遺失公告的原材料;食品生產許可證毀壞的,理應遞交毀壞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
原材料符合規定的,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在審理后20個工作中日內給予發放。
因丟失、毀壞發放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號不會改變,頒證日期和有效期限與原資格證書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停止食品生產制造,食品生產許可被撤銷、撤消或是食品生產許可證被注銷的,理應在30個工作中日內向型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申辦銷戶辦理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辦理銷戶食品生產許可的,理應向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遞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原件、團本;
(三)與銷戶食品生產許可相關的別的原材料。
第四十二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辦銷戶辦理手續的,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依法處理食品生產許可銷戶辦理手續:
(一)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限期滿未申請辦理持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法律主體依規停止的;
(三)食品生產許可依規被撤銷、撤消或是食品生產許可證依規被注銷的;
(四)因不可抗拒造成 食品生產許可事宜沒法執行的;
(五)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理應銷戶食品生產許可的別的情況。
食品生產許可被銷戶的,許可證號不可再度應用。
第四十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變動、持續、補領與銷戶的相關程序流程參考本方法第二章和
第三章的相關要求實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崗位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批準事宜開展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創建食品批準管理方法服務平臺,便于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別的社團組織查看。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將食品生產許可授予、批準事宜查驗、日常監督管理、批準違紀行為依法查處等狀況記到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性個人信用檔案資料,并依規向社會發展發布;對有欠佳個人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理應提升監督管理次數。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承擔所所管食品經營者批準事宜的監督管理,必需時,理應依規對有關食品倉儲物流、物流行業開展查驗。
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理應依照要求的次數對所所管的食品經營者執行全覆蓋查驗。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以及工作員執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方法崗位職責,理應主動接納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收到相關工作員在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方法全過程中存有違紀行為的檢舉,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立即開展核查。情況屬實的,理應馬上改正。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創建食品生產許可檔案保管規章制度,將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的相關原材料、頒證狀況立即存檔。
第四十九條 我國食品藥物監督管理質監總局能夠按時或是經常性機構對全國各地食品生產許可工作中開展監督管理;省、自治州、市轄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能夠按時或是經常性機構對主管機關內的食品生產許可工作中開展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依據
第五十條 未獲得食品生產許可從業食品生產制造主題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按照《我國食品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要求給與懲罰。
第五十一條 批準申請者瞞報具體情況或是出示虛報原材料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給與警示。申請者在一年內不可再度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
第五十二條 被批準人以蒙騙、行賄等不正當性方式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由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撤消批準,處以一萬元之上三萬元下列處罰。被批準人到三年內不可再度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
第五十三條 違背本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要求,食品經營者仿冒、修改、販賣、租賃、外借、出讓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行政強制執行,給與警示,處以一萬元下列處罰;情節惡劣的,處一萬元之上三萬元下列處罰。
違背本方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要求,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在生產制造場地的明顯部位懸架或是放置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行政強制執行;拒不糾正的,給與警示。
第五十四條 違背本方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要求,食品經營者工藝技術合理布局和生產流程、關鍵生產線設備設備、食品類型等事宜產生變化,必須變動食品生產許可證注明的批準事宜,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變動的,由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行政強制執行,給與警示;拒不糾正的,處2000元之上一萬元下列處罰。
違背本方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要求或是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要求,食品生產許可證團本注明的同一食品類型內的事宜、外接設備庫房詳細地址產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匯報的,或是食品經營者停止食品生產制造,食品生產許可被撤銷、撤消或是食品生產許可證被注銷,未按照規定申辦銷戶辦理手續的,由原頒證的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行政強制執行;拒不糾正的,給與警示,處以2000元下列處罰。
第五十五條 被注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以及法人代表、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自處理決定做出之日起5年內不可申請辦理食品生產運營批準,或是從業食品生產運營管理方面、出任食品生產運營公司食品安全性管理者。
第五十六條 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單位對不滿足條件的申請者準許批準,或是超過法律規定權力準許批準的,按照《我國食品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要求給與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獲得食品運營批準的餐館服務供應商在其餐飲經營場地制做生產加工食品,不用獲得本方法要求的食品生產許可。
第五十八條 食品添加物的生產許可管理方法標準、程序流程、監管定期檢查法律依據,可用本方法相關食品生產許可的要求。
第五十九條 對食品生產制造小型加工廠的監督管理,依照省、自治州、市轄區制訂的實際管理條例實行。
第六十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方法實施前早已獲得的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限內再次合理。
第六十一條 各省市、自治州、直轄市食藥監監管單位能夠依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訂相關食品類生產許可管理方法的實際實施細則。
第六十二條 本方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